教学管理
兰州城市学院文学院教材选用与评估办法
2009-11-05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文学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选用工作,保证高水平的教材进入课堂,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保障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二、选用原则

第二条 所有课程教材的选用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遵循适用性、先进性的原则,选用教材既要反映本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水平,又能适应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鼓励各系、部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部省级规划教材和重点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获省部级以上奖的优秀教材。

第四条 鼓励各院(系、部)优先选用国内一流出版社出版的高质量的中文教材。

第五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选择同一种教材版本;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同时必须与该课程的《课程简介》上提供的教材一致。

第六条 选用我院教师编写的教材不得降低教材选用标准。

三、选用标准

第七条 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全面、准确地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选用的教材应无政治性和政策性错误,内容组织合理,知识关联清晰;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

第八条 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第九条 选用的教材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有机统一,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学科发展上的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第十条 选用的教材应文字精练,语言流畅,文图配合恰当;加工、设计、印刷、装帧水平高,价格合理。

第十一条 公共教学部要加强公共选修课选用教材的管理,保证高质量的教材进入课堂。公共选修课的授课教师要对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机关的规定充分了解,同时也要全面、深入调查研究本学科最新的发展状况,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有关教材信息,及时提出教材选用意见,经文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批,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后交教务处教材科。

四、选用程序

第十二条 教材的选择原则上先由可以胜任该课程教学的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专家、教师和系主任一起,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可供选择的几种教材版本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唯一确定教材版本。报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教学秘书统一报教务处教材科备案。杜绝未经院(系、部)审核同意、教师不得擅自选定教材特别是借机推销积压教材、劣质教材及未经审查、评估的自编教材。

第十三条 每年4月和11月为预订本年度和次年度秋季用教材时间;各系、部必须将教材使用计划报教务处教材科。教材一经选定后不得擅自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教材的,必须在教材购入之前,提交文学院督导委员会审定和教务处批准。

五、教材供应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临时调整急需的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科组织应急采购,以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教材一经选用、购入,必须按期使用,不得因教师更换或其他不合理原因拒绝使用。

六、教材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原则:对课程选用教材进行评估,以建立合理、科学的教材体系为目标,遵循择优和适用原则,保证选用教材质量,杜绝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对本校教师自编教材进行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评估方法:文学院和教务处通过搜集、整理任课教师和学生对选用教材的意见和建议,约请有关专家,每两年安排一次教材综合评估,留用经过教学检验,效果良好,受到广大师生欢迎的教材,淘汰师生反映教学效果差、质量低劣的教材,建议替代教材。各系部必须以评估结果为指导做好教材替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