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文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
2010-04-09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文学院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成绩管理,便于学生成绩的系统录入、查阅、归档整理等成绩管理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1、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得出最终评价结果。

2、实习成绩管理参照《兰州城市学院教育实习工作规程》和《兰州城市学院专业实习工作规程》执行。

3、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管理参照《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执行。

4、因病因事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兰州城市学院学生课程缓考申请单》(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填写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送交教务处教务运行科存档,一份送交学院办公室存档,一份由学生自己保存。未参加考试且没有申请缓考的学生按学校规定以旷考处理。

5、凡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学生旷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任课教师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旷考”。

6、作弊考生试卷不予评阅,成绩按零分记,任课教师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作弊”。

7、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其成绩以零分记。

8、所有成绩需在该科目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录入及提交工作,期中考试成绩在期末考试结束后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9、缓考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要求一致,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考试(期末)成绩、总成绩等,重修、补考成绩只将卷面成绩登录在总成绩栏内。

10、所有考试科目必须上交正规成绩单,成绩单必须有任课教师、系部主任、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加盖院公章后成绩方可生效,不准代签。

11、学生对成绩有疑义时,可以申请复查试卷。期末考试试卷复查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个教学周内提出申请,补考、缓考试卷复查须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提出申请。申请复查试卷的学生要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学生试卷复查申请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审批后,由教务处、开课系办公室及相关教师共同进行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概不受理。

12、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成绩录入提交后,如发现成绩评定错误,或成绩错登、漏登等情况,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成绩更正申请,并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课程成绩更正审批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写明修改原因,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统一更正。

13、学院办公室负责本院学生成绩的存档、查询及打印。